【用戶】t8902351994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16條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D)、免刑(A)、緩刑、罰金(B)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