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評論
刑事訴訟法 253-1I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II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III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IV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A) 刑法278I 5~12年(B) 刑法304I 3年以下、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C) 刑法339I 5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D) 刑法168 7年以下
【Le Davv】評論
考年份? 現在的出題者越來越下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