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種情形,如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B)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之簡易程序案件
(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D)被告為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2),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frankyu58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被告具原住民之通常審判程序

【用戶】frankyu58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被告具原住民之通常審判程序

【用戶】Coc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