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rankyu58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被告具原住民之通常審判程序
【年級】高三上
【用戶】Coc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