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ce Yo Yo】評論
★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由於我國民法並未如日本民法,直接規定財團法人須具有公益性,加以民法的立法理由中,亦有規定以私益目的為宗旨的財團法人,為免爭議,本研究認為,可透過對「公益性」放寬解釋的方式來解決,亦即財團法人只須要求應以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宗旨,並且不得就所獲取的利益分配給捐助人或是財團法人之機關,即可滿足公益性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