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訴訟進行中,當事人若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多少比例?
(A)全額退還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四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7076
統計:A(12),B(424),C(31),D(5),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