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19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朵芮絲】評論
行政罰法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行政罰法第19條:(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B)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