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建築師法第 25 條之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某些職業,惟下列何者為建築師法所允許?
(A)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B)建築材料商
(C)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董事長
(D)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9574
統計:A(2),B(6),C(31),D(6),E(0)
用户評論
【Lily Wang】評論
第 25 條(不得兼任或兼營之職業)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三、建築材料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