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ey Hs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1. 下列何者屬於間接強制方法? (A)扣留動產 (B)代履行 (C)拆除建築物 (D)限制使用不動產〔94 行警〕修改成為31. 下列何者屬於間接強制方法? (A)扣留動產 (B)代履行 (C)拆除建築物 (D)限制使用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