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楠】評論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一、托育人員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五、心理輔導人員六、社會工作人員七、主管人員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n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n育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