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依銀行法規定,所稱與銀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下列何者非屬之?
(A) 銀行負責人之配偶
(B) 銀行負責人之三親等之血親
(C) 銀行負責人之三親等之姻親
(D) 銀行負責人單獨持有公司資本總額 15%之企業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0625
統計:A(0),B(1),C(57),D(6),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阿但我不賣鑽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檢視現行法條第 33-1 條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一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 內之姻親。二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三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四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五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