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 Wen LI】評論
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乙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所以並不成立32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