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ty】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9621號令修正公布第2、3、8、13、17、20、22-1、25條條文;增訂第13-1、15-1、16-1、16-2條條文;除第15-1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第15條之1(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問)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 前項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S(107高普雙榜)】評論
感覺大家不會特別去看這個時間...
【李心願】評論
這一題出得很沒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