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isell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 34
【用戶】Taickbin Ch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