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甲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法院命乙賠償損害額新臺幣 100 萬元,法院於訴訟進行中試行和解,第三人丙(乙之父親)經法院之許可而參加和解,兩造及丙就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但關於損害賠償數額部分尚有些許差距。兩造及丙乃向法院表明願由法院在 40 至 80 萬元之範圍內擇一適當數額作為賠償額,並由被告乙與丙就該數額及訴訟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定和解方案等語,法院乃據前開聲請,定和解方案如下:「⑴乙丙願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70 萬元 ⑵甲其餘請求拋棄⑶訴訟費用由乙及丙連帶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聲請法院定和解方案之聲請,應以書狀聲請,不得以言詞為之
(B)在法院告知或送達前開和解方案前,兩造及丙得任意撤回定和解方案之聲請
(C)法院將和解方案告知或送達兩造及丙時,視為和解成立
(D)系爭和解成立後,在兩造及丙間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36364
統計:A(19),B(5),C(9),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偉琳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380-1第三人參加和解,僅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