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5 甲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法院命乙賠償損害額新臺幣 100 萬元,法院於訴訟進行中試行和解,第三人丙(乙之父親)經法院之許可而參加和解,兩造及丙就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但關於損害賠償數額
【評論內容】第380-1第三人參加和解,僅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