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未經台灣自來水公司許可,在其供水管線上取水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B)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C)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D)新臺幣六千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8598
統計:A(211),B(6),C(13),D(15),E(0)

用户評論

甘霖老師】評論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竊水: 一、未經本公司許可,在本公司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開啟公用消防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竊水行為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於竊水用戶,本公司除得依法告訴及停止供水外,並得依自來水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以其所裝之用水設備、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