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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民投票法第9條I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II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III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區) 別裝訂成冊。IV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