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威呈】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謝迪索】評論
假處分:為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對於現狀的維持,例如請求被告機關暫時禁制發布不安全食品警示定暫時狀態:請求行政法院設定或擴張聲請人之法律定位,例如請求大學畢業資格以參加高考
【Rmi】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df770054】評論
請問行政訴訟法298第2項的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也算是假處分的一種嗎?要叫做「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或是「假處分中的定暫時狀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