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過世,繼承人有其子女乙、丙、丁 3 人。剛完成共同繼承登記,遺產中的 H 屋(坐落南投縣,市值 150 萬元)遭戊(住所在彰化縣)駕駛的貨車衝撞而全毀。乙、丙向戊及其任職的 A 公司(主營業所在臺中市)索賠,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因丁不知所蹤,乙、丙 2 人共同以戊及 A 公司為共同被告,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請求連帶賠償乙、丙、丁共 180 萬元。乙、丙主張,戊駕駛貨車撞毀乙、丙、丁 3 人共同繼承的 H 屋,A 公司為戊的僱用人,戊因執行職務而撞毀 H 屋;A 公司則抗辯戊僅為「靠行」,非其受僱人,且衝撞 H 屋時亦非執行 A 公司的職務。乙、丙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1425
統計:A(281),B(42),C(41),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Evan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參考政府會計專書普通公務會計制度之總會計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