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第 12 條 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交寄時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者,為盲人文件。專供(A、B)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係(C)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