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 : 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第 4 條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前項所稱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實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