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某甲欲將所有之光明段 1357 建號(門牌: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3 號)與毗鄰 2468 建號(門牌: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建物申請合併,經向戶政事務所門牌整編後(合併為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持併戶與門牌整編證明向板橋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合併複丈,則合併後之建號為:
(A)1357
(B)2468
(C)1357-1
(D)2468-1 建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