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顏思維】評論
愛犬並非民法上之主體上述條文有個重點是 受侵害的是人 主體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是造成他人死亡之事實在法律中 愛犬只能是財產權之一種所以民法194並不適用本題所以只能請求金錢賠償就是民法184條
【喵喵】評論
A是侵害人格權在用的
【Edward】評論
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甲過失將乙之愛犬撞死,因不能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195 條 (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口訣:體健名自,信隱貞大 (體健明志,性癮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