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如】評論
以前是登記制,現在已經改為報備制了(向當地警察局報備即可)
【胖泥泥】評論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Liu Yao-Jen】評論
(A)選項應修改為向當地警察局"申請許可"比較適當吧
【Jun Cheng Lin】評論
請問第八條內容:依法令規定舉行者<---這是什麼意思?所以有法令規定某某事情可以直接集會遊行不用申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