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John Rawls(1971)主張正義原則是建立社會所有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用來規範社會制度,決定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與分配社會合作的利益的原則。因為此一原則須為社會成員所能共同接受的,所以Rawls的正義理論,是建構在純粹程序正義之上,以公平的程序定義結果的公平性,故Rawls的正義論強調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馬自達】評論
第一個原則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主要在確保與尊重所有公民的基本自由權,所有的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由,僅有在他人的自由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才可以限制個人的自由。第二個原則則包括差異原則與機會均等原則兩個部分。差異原則強調公道,即視個人的個別情況,給予差別的對待,使處於不利地位的個人能獲得較多的資源,以促進平衡性的平等分配,避免資源都掌握在具有優勢的人手中,造成懸殊的貧富差距,具有補救性正義的性質。機會均等原則強調提供每個公民都應予以公平地對待,給予平等的成功機會,偏向形式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