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大學教師之升等評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大學自治,有關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立法者不得為任何規定
(B)基於大學自治,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D)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之目的在於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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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

【用戶】Roy衝衝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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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釋字462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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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J462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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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大學教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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