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何者,非屬「所受損害」之賠償?
(A)醫藥費支出
(B)輪椅之購買
(C)工資減少
(D)物之毀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21
統計:A(25),B(392),C(573),D(67),E(0)

用户評論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醫藥費支出、輪椅之購買、物之毀損是遭受損害時的產物。而工資減少比較傾向於「損失」,沒有細想的話真的很容易誤認為損害,但如果將所失利益的概念也放進來思考,就說得通了。

小銀】評論

所受損害是指因為事件而直接造成的傷害,所失利益是間接造成的傷害。以車禍為例,某人出車禍,他的機車被撞壞、身體受傷,所以修車費與醫藥費、醫療耗材支出都是所受損害;而某人為了養傷而請假所少賺的薪水,還有機車送修導致他要花更高的交通成本來移動,這是所失利益。

寂寞行星】評論

《民法》第216條的規定,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其中,「所受損害」較不難理解,例如:因為受傷支出之醫療費用等;「所失利益」是指新財產的取得,因為損害事實的發生而受到妨礙。另按照我國《民法》第216條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即視為「所失利益」。因此,如果因為身體受到侵害導致一段時間無法工作,此時原本預期可以獲得之工作所得損失,即為一種「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