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Tu】評論
我國對於教唆犯採取【限制從屬】原則
【蔡明楨】評論
95年修法前對於教唆犯採取嚴格從屬原則 ~ 三個要件:構成要件+違法+有責性(有責任能力)舉例: 甲精神病患追逐路人乙,丙看到且提供刀子給精神病患砍傷路人乙 .............. 丙不論罪,因為甲精神病患不符合"有責性" 95年修法後對於教唆犯採取【限制從屬】原則 ~ 兩個要件: 構成要件 +違法 以上例子,甲要論罪。不用管教所犯是精神病患,或正常人但年紀還小(例如8歲)
【方翔】評論
丙感覺是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