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da Sh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17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用戶】Te-Chun W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7條(隨身攜帶證明文件及出示義務)I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 居留, 應隨身攜帶 護照、 臺灣地區居留證、 入國許可證件 或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II 入出國及移民署 或 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 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 前項(17 I )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