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於 A 屋經營補習班,公開招生收費並授課。臺北市政府以甲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為由,處甲 15 萬元罰鍰,命甲於文到三日內停辦,屆期未改善者,將處以怠金。臺北市政府複查結果發現仍有補習上課事實,處甲怠金 15 萬元,並限三日內改善。甲針對怠金聲明異議,後不服教育部之聲明異議決定書,是否有後續之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4761
統計:A(16),B(1573),C(28),D(202),E(0)

用户評論

【用戶】Dada Sh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17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必要用槍械時,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用戶】Te-Chun W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7條(隨身攜帶證明文件及出示義務)I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  居留,  應隨身攜帶  護照、 臺灣地區居留證、 入國許可證件  或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II 入出國及移民署 或  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 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  前項(17 I )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