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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研商防制利用自動櫃員機詐財案件會議紀錄會議結論:為防制利用自動櫃員機詐財,決議採行下列措施: (三) 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金融機構受理開戶 (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戶部分,除身分證外,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非個人戶部分,除登記證照外,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