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yl (休息中)】評論
(A)各機關長官得僱用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為該機關之工友 → 不得(B)工友因案涉訟而辦理留職停薪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應於 10 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二十日內(C)工友延長病假期間,各機關應給與餉給總額之全數 (D)各機關新聘之普通工友,應年滿 16 歲以上 → 年滿十八歲
【拉拉】評論
(A)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 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