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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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債權讓與的精神在於雙方合意,因此甲當然能自由將債權讓給丙(第三人),故讓與當然有效.2.債權讓與雖有設限制,但該限制仍不得對抗丙(善意的第三人),故雖然特約不得讓與,但對善意第三人仍有效.3.讓與後的"通知"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讓與生效要件.因此,當債權讓與之事"未通知債務人",則債務人得對抗該善意的第三人.例如:我是債務人,有第三人來跟我要債,我可以拒絕(我不認識他),但是當債權人通知我說:"那筆債已經讓給他了",當下開始我已不能行使對抗權,在未被通知前可對抗,一但被通知就不得對抗.*有些書對294條的解釋很容易讓人誤解,考生可多比較不同作者的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