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1y621】評論
六、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以本項第三款所作之評比資 料為標準,惟可按基金扣款情形予以調整,但應確實核對數字之正 確性,且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載明投資績效計算期間且為迄最近日期資料及扣款日期。 (二)投資績效若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他幣別計算揭露者,應同時 揭露以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投資績效。 (三)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四)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以來之績 效;基金成立滿三年以上者,應至少揭露三年之績效。前述績 效應為迄最近日期資料且不得揭露一年(不含)以下期間之投 資績效。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Ref.aspx?LawID=G0101573&ModifyDate=1010131&LawNO=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