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評論
第 17 條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物質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二、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物質安全資料 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 等項目,其格式參照附表六。三、將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 容及時數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物質資訊之必要措施。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定、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