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對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之訴有理由,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者,行政法院得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B)原告之訴有理由,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1562
統計:A(13),B(33),C(425),D(34),E(0)

用户評論

【用戶】Gil Ouy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訴200: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用戶】metaphor best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就是所謂的法條改錯題!!

【用戶】陳炫宗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先程序後實體,程序不合法--程序審查過不了就是裁定駁回,程序合法進入實質審查--無理由就是判決駁回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