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Yu】評論
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我是小安】評論
1. 授予利益之違法VA”經撤銷後,受益人之補償請求權,自H告知其事由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同。
【Su-Han Dreaml】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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