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他方當事人之義務為何?
(A)應免為給付
(B)應為對待給付
(C)應為減輕給付
(D)應為加重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2199
統計:A(106),B(212),C(27),D(4),E(0)

用户評論

趙飄飄】評論

甲給不出來須負賠償責任 而乙還是一樣得給甲

MASERATI】評論

法條內容為何???

SunnyFunny】評論

第 266 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第 267 條當事人之一方(甲)因可歸責於(乙)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乙)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甲賣車給乙,乙試駕撞毀,甲得請求乙付未撞毀前的車價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乙)之事由,以致於(甲)給付不能者,(乙)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他方當事人(甲) 之義務為何?甲賣車給乙,乙試駕撞毀,乙負修車錢,契約還在甲一樣要交車(應為對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