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餓了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O(A)《民》§757:「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O(B)《民》§759-1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O(C)《民》§764第1項:「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物權消滅之原則:拋棄)X (D)《民》§762:「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用戶】餓了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O(A)《民》§757:「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O(B)《民》§759-1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O(C)《民》§764第1項:「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物權消滅之原則:拋棄)X (D)《民》§762:「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