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4 請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未提到下列那一項內容?(A)原住民合作社 (B)智慧創作 (C)比例進用原則 (D)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
【評論內容】
(B)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未提到,但值得注意母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11. 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幾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A)十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第15-4條。
【評論主題】15.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依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之分配位置,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前項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不符時,
【評論內容】
《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第2項
【評論主題】49.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或設置哪些分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A)保護區 (B)農業區 (C)保存區 (D)文教區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三條:「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評論主題】47. 依區域計畫法第15-1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下列何種條件,得許可開發?(A)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B)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C)符合開發利益(D)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之二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評論主題】20.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物權可依習慣創設(B)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C)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D)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所有權因混同而消
【評論內容】
O(A)《民》§757:「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O(B)《民》§759-1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O(C)《民》§764第1項:「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物權消滅之原則:拋棄)
X (D)《民》§762:「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6.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依民法之規定,除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幾日為其確定期日?(A) 5 日 (B) 7 日
【評論內容】Q:請求之日算第1天,經15日,所以第16天是確定其日??
【評論主題】50.甲有 A、B 二筆土地,嗣後分別讓與乙、丙,乙取得 A 地、丙取得 B 地,若 A 地成為袋地而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不得通行丙之 B 地(B)乙得通行
【評論內容】789條第2、3項
【評論主題】29.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3 條規定,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時,應就增加部分辦理下列何種登記?(A)抵押權設定登記 (B)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C)抵押權移轉登記 (D)
【評論內容】
增加部分→抵押權設定登記
原設定部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40.對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地上權人原則上不得任意將其權利讓與他人(B)以公共建設爲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爲地上權之存續期限(C)地上權人
【評論內容】
§838(1)前段:「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A)X
§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B)O
§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C)X
§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D)X
【評論主題】33.關於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B)共有人可以以契約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長可以約定爲10年(C)如果共有物是不動產,且有
【評論內容】
§823(1)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A)...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
§823(2):「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B)(C)(D)
【評論主題】20.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A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爲三分之一。三人就A地之管理,達成如下 協議:「A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設置柵欄、崗哨、車道、停車格等工作物,以經營收費停車場,甲則按 月支付乙、丙二人
【評論內容】
《民》§820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同法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評論主題】20.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A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爲三分之一。三人就A地之管理,達成如下 協議:「A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設置柵欄、崗哨、車道、停車格等工作物,以經營收費停車場,甲則按 月支付乙、丙二人
【評論內容】
《民》§820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同法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評論主題】33.關於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B)共有人可以以契約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長可以約定爲10年(C)如果共有物是不動產,且有
【評論內容】
§823(1)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A)...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
§823(2):「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B)(C)(D)
【評論主題】40.對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地上權人原則上不得任意將其權利讓與他人(B)以公共建設爲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爲地上權之存續期限(C)地上權人
【評論內容】
§838(1)前段:「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A)X
§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B)O
§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C)X
§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D)X
【評論主題】34 請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未提到下列那一項內容?(A)原住民合作社 (B)智慧創作 (C)比例進用原則 (D)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
【評論內容】
(B)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未提到,但值得注意母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11. 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幾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A)十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第15-4條。
【評論主題】15.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依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之分配位置,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前項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不符時,
【評論內容】
《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第2項
【評論主題】47. 依據區域計畫法,政府依法編定之各種使用地,其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下列何者為非?(A)甲種建築用地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B)乙種建築用地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C)丙種建築用地係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評論主題】45.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B)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
【評論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
【評論主題】29.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例由何者定之?(A)行政院 (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C)地方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by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評論主題】26.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之土地,依規定編定為何種土地?(A)甲種建築用地 (B)乙種建築用地 (C)丙種建築用地 (D)丁種建築用地
【評論內容】
甲建:山坡地範圍外,農業區內。
乙建:鄉村區內。
丙建: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
丁建: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
by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
【評論主題】20.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者,應依下列何項法規裁罰?(A)都市計畫法 (B)區域計畫法(C)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D)土地法
【評論內容】
翻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找不到罰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一條:「本規則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0.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關於申請人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依法應繳交回饋金,經繳交後,土地登記機關依法應辦理何項登記?(A)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B)變更編定異動登記(C)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評論內容】
第26條。
【評論主題】9. 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使用強度,下列何者為最正確的規定?(A)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B)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C)丙種建築用地︰
【評論內容】
第9條第1項第一至第四款。
【評論主題】7. 辦理市地重劃後所取得之抵費地,得透過何種方式供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等使用?(A)無償撥用 (B)底價讓售 (C)公開標售 (D)協議價購
【評論內容】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第1項。
【評論主題】5.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各級政府為執行區域計畫,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下列何項計畫?(A)風景區計畫 (B)特定專用區計畫 (C)生態保育區計畫 (D)觀光遊憩區計畫
【評論內容】
第12條。
【評論主題】4.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何者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容積率?(A)容積率100% (B)容積率120% (C)容積率180% (D)容積率240%
【評論內容】
第9條第1項第九款。
【評論主題】49.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或設置哪些分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A)保護區 (B)農業區 (C)保存區 (D)文教區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三條:「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評論主題】47. 依區域計畫法第15-1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下列何種條件,得許可開發?(A)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B)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C)符合開發利益(D)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之二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評論主題】20.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物權可依習慣創設(B)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C)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D)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所有權因混同而消
【評論內容】
O(A)《民》§757:「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O(B)《民》§759-1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O(C)《民》§764第1項:「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物權消滅之原則:拋棄)
X (D)《民》§762:「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6.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依民法之規定,除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幾日為其確定期日?(A) 5 日 (B) 7 日
【評論內容】Q:請求之日算第1天,經15日,所以第16天是確定其日??
【評論主題】50.甲有 A、B 二筆土地,嗣後分別讓與乙、丙,乙取得 A 地、丙取得 B 地,若 A 地成為袋地而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不得通行丙之 B 地(B)乙得通行
【評論內容】789條第2、3項
【評論主題】46.動產讓與時,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此種讓與方式稱為下列何者?(A)簡易交付 (B)現實交付 (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
【評論內容】
(A)《民法》第761條第1項後段:「...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B)字面上的意思,最常見的交付方式。
(C)《民法》第761條第2項:「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D)《民法》第761條第3項:「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評論主題】29.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3 條規定,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時,應就增加部分辦理下列何種登記?(A)抵押權設定登記 (B)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C)抵押權移轉登記 (D)
【評論內容】
增加部分→抵押權設定登記
原設定部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25.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無須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B)區分所有建物,
【評論內容】
(A)土登78-1條第3項:「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
(B)土登80條:「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之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C)土登81條第1項:「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D)土登81條第2項:「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評論主題】6.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土地法第 68 條所定賠償之用?(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千分之五 (D)千分之十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70條:「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評論主題】40.對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地上權人原則上不得任意將其權利讓與他人(B)以公共建設爲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爲地上權之存續期限(C)地上權人
【評論內容】
§838(1)前段:「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A)X
§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B)O
§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C)X
§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D)X
【評論主題】33.關於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B)共有人可以以契約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長可以約定爲10年(C)如果共有物是不動產,且有
【評論內容】
§823(1)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A)...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
§823(2):「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B)(C)(D)
【評論主題】20.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A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爲三分之一。三人就A地之管理,達成如下 協議:「A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設置柵欄、崗哨、車道、停車格等工作物,以經營收費停車場,甲則按 月支付乙、丙二人
【評論內容】
《民》§820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同法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