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地上權人原則上【不得任意】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 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民法第838條Ⅰ【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A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Ⅲ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餓了】評論
§838(1)前段:「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A)X§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B)O§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C)X§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D)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