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爲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 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B)共有物之分割方式,【原則上只能先訴請法院判決】→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及2項(不能協議決定或……,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規定(C)【以原物爲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D)【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民法第824-1條第1項規定
【katern】評論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
【n4687102】評論
將共有易搞混的地方整理一下:權限分割完成對受讓者拘束多人優先購買權共有物1.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全體同意(民819)2.管理(改良、保存、利用)--(1/2,1/2同意,2/3不計)(民820)3.簡修、其他保存--單獨(民820)效力發生時(民824-1)約定明知可得知(民826-1)(D錯誤)抽籤(民824第7項)不動產共有處分、變更、設定地上、農育、役、典權--(1/2,1/2同意,2/3不計)(土34-1)分割登記1.規約(民799-1)2.約定登記、法院登記(民826-1)(B正確)3.約定明知可得知(民799-1)依應有部分比例(土34-1執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