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法第823條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D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B:共有人可以以契約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長可以約定爲10年】 →……【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但……】(民法第823條第2項)C:如果共有物是不動產,且有分管契約時,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長可約定爲【20年】 →……【30年】(民法第823條第2項後段但書)
【餓了】評論
§823(1)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A)...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823(2):「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B)(C)(D)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法第823條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D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B:共有人可以以契約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長可以約定爲10年】 →……【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但……】(民法第823條第2項)C:如果共有物是不動產,且有分管契約時,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長可約定爲【20年】 →……【30年】(民法第823條第2項後段但書)
【餓了】評論
§823(1)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A)...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823(2):「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B)(C)(D)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法第823條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D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B:共有人可以以契約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長可以約定爲10年】 →……【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但……】(民法第823條第2項)C:如果共有物是不動產,且有分管契約時,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長可約定爲【20年】 →……【30年】(民法第823條第2項後段但書)
【餓了】評論
§823(1)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A)...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823(2):「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