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法第823條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D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餓了】評論
§823(1)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A)...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823(2):「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