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爲擔保 設定之權利爲下列何者?
(A)普通抵押權
(B)最高限額抵押權
(C)權利質權
(D)典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2813
統計:A(40),B(1220),C(20),D(14),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81-1條Ⅰ【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Ⅲ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