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依民法第923條第1項: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B)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 即取得典物所有權。(C)、(D)依民法第924條:典權未定有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 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mulous001】評論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可取得典物所有權
【Gigi】評論
(補充)典權之期限: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15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