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有百分之多少的比例可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A) 50
(B) 70
(C) 80
(D) 100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1287
統計:A(75),B(27),C(8),D(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財產認定

用户評論

郭郭】評論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hohoho】評論

第11條

happyandsad】評論

名  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組改前廢止法規 > 經濟法規 本題,源自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已於99年廢止該條例,故建議刪除本題,謝謝!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