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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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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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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組改前廢止法規 > 經濟法規 本題,源自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已於99年廢止該條例,故建議刪除本題,謝謝!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