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412】評論
1898年(明治31年)起施行的「保甲條例」規定,10戶為1甲,10甲為1保,甲設有「甲長」,保設有「保正」,為無給職。保甲民對於保甲內他人的犯罪行為負連坐責任而被科以罰金,如有被判處重罪者,甲內各家長應處以10元以下的罰金,除非事先已經發覺犯罪人且已經向官府申告。保甲的任務有調查戶口、警戒風水災、搜查土匪、戒除鴉片、預防傳染病、修橋鋪路等功能。保甲之下設有「壯丁團」,由保甲中17歲至50歲,身體強壯、品行端正的男子所組成,用以鎮壓土匪與防範天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