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109a6109】評論
第 61 條 n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n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Kim Kuo】評論
D可參見行政程序法第64條喔~
【Jasper】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61條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行政程序法第64條第4項聽證記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人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未當場製作完成者,由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岩田光夫】評論
(D)當事人100人,發問人、陳述人或許僅10人,聽證紀錄僅有參與發問及陳述者有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