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sie Chiu】評論
締結條約、宣戰、媾和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移請立法院審議。(憲法第58條及63條)
【ʕ•ٹ•ʔ】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ii.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