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n Pan】評論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6)台勞動三字第030973號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28日全文內容:委任之經理人或董事,非屬勞動基準法上受僱用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事業單位若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中規定曾任勞工之委任經理人或董事,其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尚無不可,但非屬勞工身分之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則不得自該退休準備金支應,仍應另行籌措。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一)不適用之各業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家事服務業。(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