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事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發生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予免職。此係何法律之規定?
(A)公務人員任用法
(B)公務人員考試法
(C)公務人員服務法
(D)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
統計:A(259),B(10),C(2),D(78),E(0)

用户評論

PO Chang Pan】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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